假設張三離婚, 張三同時有 401k 與 IRA 帳號
401k 裡面的錢, 離婚過程中, 401k 的錢經過適當程序(QDRO), 可以直接轉為現金給對方, 馬上就可以拿出來花用
但是 IRA 裡面的錢, 就算分, 也得用 IRA 的形式給對方, 也就是說, 如果你是拿錢的那一方,就算法院判你可以分得 IRA 部分資產, 這部分也只能轉到你的 IRA 帳戶, 如果你沒有到 59 1/2 歲, 這錢也只能放在IRA 帳上不能用, 若是拿出來, 馬上被徵收所得稅, 外加 10% 罰款
有一句話說, 談錢傷感情, 談感情傷錢. 其實這都還好, 最糟的是離婚, 那真的是又傷感情, 又傷錢. 所以, 不要把婚姻當兒戲, 更不可以只是為了個人的好處, 把婚姻當工具
(信息分享, 非稅務建議, 非法律建議, 若需幫助請與諮詢您的會計師/律師)
